通知公告

关于印发《草食家畜育种全国重点实验室(筹)印章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6-07-20  作者:  


各科研团队:

   《草食家畜育种全国重点实验室(筹)印章管理办法》经2026年7月19日实验室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6年7月19日




草食家畜育种全国重点实验室(筹)印章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印章的管理和使用,提高办公水平和办事效率,依据学校印章管理相关规定,结合实验室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印章的保管、审批、使用及责任管理。

第二章 印章保管

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承担印章保管与管理工作,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保管,保管人严禁私自委托他人代管、代盖印章。

第四条 印章使用后须立即存入带锁柜具封存,不得随意摆放于桌面等无防护区域。

第五条 印章不得自行带离办公地点或转交他人使用;确因工作需要外带用印的,须经实验室领导审批同意。

第三章 印章使用范围

第六条 实验室印章主要用于以下用途:

1.实验室内部文件、通知。

2.向学校或校内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的申请、总结、报告、通报、统计报表。

3.组织开展本领域学术交流会议。

4.实验室科学研究、人才培养、社会服务等有关事宜。

第四章 用印审批与登记

第七条 日常内部事务用印,须经实验室领导审批。

第八条 以实验室名义出具各类材料用印,须用印人签字,再报请实验室领导审批,审批后方可用印;重要文件用印须扫描或复印存档。

第九条 用印实行登记管理。用印人须登记用印日期、用印人、用印事由、文件份数等信息。

第五章 责任与附则

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须严格落实印章管理各项要求,依规履职;凡违规用印,给实验室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,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草食家畜育种全国重点实验室(筹)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